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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属于国家所有,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。
自然资源,包括土地资源、水资源、矿产资源、生物资源、气候资源、海洋资源等,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。鉴于自然资源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,因而规定为国家所有,只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