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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,属于国家所有。
野生动物,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,即珍贵的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,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 野生植物,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、文化价值的濒危、稀有植物。这些都是我国的自然财富,因而规定为国家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