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国家征收不动产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
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
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、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。
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,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。
征收组织、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。
征收,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,是将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征收到国家手中,成为国家的所有权的客体,其后果是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权的消灭,国家取得所有权。对于征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,应当事先给予严格限制:
1. 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,而不是一般的建设需要。
2. 征收的财产应当是土地、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
3. 征收不动产应当支付补偿费,对丧失所有权的人给予合理的补偿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。同时,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。征用单位、个人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,应当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征收居民住房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
4. 为了保证补偿费等费用能够足额地发到被征用人的手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截留、拖欠上述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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