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私人所有权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
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
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。
私人所有权,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私人,指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、外国人、无国籍人等。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、特别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所有权,也被规定在私人所有权范围内。
我国私人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:
1.私人所有权的主体,主要是自然人个人以及非公有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;
2.私人所有权的客体,包括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;
3.私人财产的基本来源,是私人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人;
4.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受到同等法律保护。
私人所有权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四项权能。私人行使这4项权能与国家、集体有所不同,通常以直接的方式进行,即私人自己以积极主动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所有物的方式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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