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代表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
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
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,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:
(一)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;
(二)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;
(三)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。
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难涂等不动产,因为集体所有的形式不同,所以行使权利的代表也不相同。农民集体最主要的表现是村集体、乡镇集体或者两个以上的村集体,这是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形成的不同所有形式。即「三级所有,队为基础」的体制,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,也有生产大队、公社所有的情况。在改革开放后,形成了不同的集体组织的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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