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集体所有财产范围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所有权
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
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:
(一)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;
(二)集体所有的建筑物、生产设施、农田水利设施;
(三)集体所有的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设施;
(四)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。
集体所有权,指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。集体所有权同国家所有权一样,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制度。
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相比较,具有的法律特征是:
1.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;
2.客体的限定性,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不是针对任何种类的财产;
3.所有权的独立性,权利人独立地享有和行使所有权;
4.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限性,最初来自劳动群众的自愿互利出资,财产主要是通过民事方式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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