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裁判文书、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 通则
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
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,导致物权设立、变更、转让或者消灭的,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。
物权变动除了依照法律行为引起外,还有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。本节规定的都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则。
因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,指人民法院以国家裁判机关的身份,就物权争议制作的判决书、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就物权争议作出的裁决书,确定了物权变动的结果,在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,导致物权发生的变动结果,在此时物权变动完成。
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,是指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,作出对他人的物权进行征收的决定,该征收决定一经生效,即引起物权发生的变动,由原权利人享有的物权,变动为政府享有的物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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