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-02-11 周五

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

  《民法典》第一编 总则
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。
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。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。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


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行为有效:

  1.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,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9、22条已经进行了规定。

  2. 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,其中与其年龄相适应,是指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;与其智力、精神状况相适应,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。

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法律行为虽已成立,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,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,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,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。

 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发生法律效力;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,但是在行为实施后予以追认,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。

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,又没有追认的,相对人可以在30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。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,视为拒绝追认,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,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,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。只要在追认前撤销,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