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一法:民法典解析·协议监护
《民法典》第一编 总则
第二章 自然人
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。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。
本条确认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,且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。
孙某和常某是小常的生母和生父,孙某和常某离婚后与李某再婚,小常跟生母孙某、继父李某一起生活。
后来孙某去世,小常的生父常某、继父李某和小常的舅舅孙二签订协议,将小常的监护权交给了舅舅孙二,由孙二照顾、抚养小常。后来生父常某反悔,诉讼到法院请求变更小常的监护人。
法院在征询过小常的意见后,依法驳回了生父常某的诉讼请求。
首先协议各方均为有资格的监护人,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。其次,法院查明小常希望跟随舅舅孙二一家共同生活,因此该协议也符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。
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,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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